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之系统的运行及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GB 50440-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8 系统的运行及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
8.1.2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8.1.3 远程监控系统的检查应按本章相关规定进行,并应按附录E表E.0.1填写。
8.2 监控中心的运行及维护
8.2.1 监控中心应有下列技术文档:
1 机房管理制度;
2 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3 值班日志;
4 交接班登记表;
5 接处警登记表;
6 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录时电子文档;
7 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
8 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
9 应急管理制度;
10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1 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8.2.2 监控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日进行1次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测试。
2 每日检查1次各设备的时钟。
3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4 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对硬盘进行扩充。
5 每半年应按照本规范第7.2.2条的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功能检查、测试。
6 定期向联网用户采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8.2.3 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消防地理信息应及时更新。
8.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8.3.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日进行1次自检功能检查。
2 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3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每个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
4 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次。
8.3.2 监控中心通过用户服务系统向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提供该单位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情况统计月报表。
8.3.3 联网用户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通知监控中心;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日,且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与监控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50440-2007,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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