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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之系统设计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之系统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GB 50440-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4.1.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4.1.4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1.5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4.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4.2.1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对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4.2.2 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3 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7 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

 

4.3 系统构成

 

4.3.1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图4.3.1)。

 

图片

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4.3.2 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应设置在监控中心。

 

4.4 报警传输网络

 

4.4.1 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

 

4.4.2 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4.4.3 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4.4.4 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

 

4.5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4.5.1 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4.5.2 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宜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或公用通信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3 火警信息终端应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应通过专线(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4 监控中心与信息查询接口、信息服务接口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

 

4.6 系统安全

 

4.6.1 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2 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 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
2 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3 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 应有系统运行记录。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50440-2007,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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