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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检查、维修与报废是如何规范的?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与报废

 

1、一般规定 

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2、检查  

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3 、送修  

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 、报废  

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表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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