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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规范说明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一、海湾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和设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章)
 
  1、设置场所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设置要求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和设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章)
 
  1、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⑥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2、设置要求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章)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四、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章)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五、防护等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5章)
 
  1、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2、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六、其他通用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6章)
 
  1、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2、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4、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1)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2)子母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5、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7、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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