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为预防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除汽车加油加气设施、港口储罐、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采用的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其规模、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相适应。2.1.2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防火应满足下列目标要求: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2.1.3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防火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2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需求,并应能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3 防火、防爆措施应能降低火灾爆炸发生的可能及其危害。2.1.4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设置的消防救援设施应满足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火灾报警、灭火控火、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作业需求。
2.2 规划布局
2.2.1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的规划选址,应根据项目特点、建设规模、主要功能、作业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因素,结合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气象、消防、供水、供电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2.2.2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3 不得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5 可燃物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设计总容积大于等于10000 m3的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得选在发震断层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6 储罐总容积大于500 m3或单罐容积大于100 m3的液化烃储罐区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2.2.3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与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工矿企业、国家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储存总规模、储物类别、行业特点、对象性质、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2.2.3的规定。2.2.4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2.2.5可燃物堆场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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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建部发布强制性国标《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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