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院建筑设计中,规范规定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对于贵重设备用房的界定存在争议,特殊功能用房不能准确判断其贵重性,且火灾发生的机率很小,DR、CT室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

【答复】根据《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TJ08-94-2024第3.4.2-8条,医院建筑中的影像中心机房、核医学科机房和放射治疗机房等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影像中心机房包括CT室、MR室、DR室、X光室、数字肠胃室、钼钯室、乳腺室等房间;核医学科机房包括PET机房、ECT机房、PET/CT机房等房间;放射治疗机房包括直线加速器机房、模拟机房等。这些设备房间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依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24第6.7.3条。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TJ08-94-2024第3.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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